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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74号
时间:2018-04-16  作者:   点击率: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支持应用型大学建设,“十三五”期间,省财政设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
127

   

   

 

 

 

 

 

 

 

 

 

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省财政设立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我省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引导、支持高校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强化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一批专业和若干大学向高水平应用型方向转型发展,努力进入全国前列。

    第三条  对经认定立项建设的应用型重点专业(群)和培育专业(群),根据规划分年度拨付支持经费;对立项建设的应用型大学,根据规划安排支持经费。

第二章  立项认定和资金下达

    第四条  有条件的高校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应用型专业认定申请;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提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认定申请。

    第五条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条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可分别认定为应用型重点专业、培育专业;符合条件的高校可认定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立项建设专业和高校名单,按相应标准下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年度奖补资金,具备条件的纳入高校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奖补标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用于立项建设应用型专业和大学的以下支出:

    (一)专业建设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与课程群建设、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师资建设费。包括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聘用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选送教师接受实践教学培训锻炼、专业教师进修访学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学生实践实训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基础条件建设费。包括教学条件装备、实验材料购置和实践实训基地、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教学中心等平台建设,及教研科研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研科研活动费。包括为开展教学研究和提升专业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教研科研课题论证、协作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六)合作交流费。包括应用型专业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专业建设进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支出。

    (七)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立项建设高校要制定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立项建设高校应制定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上一条: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6〕8号
下一条: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