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教务处
联系我们 English  
质量评估
质量工程
教学评估
教学成果展示
教学工作例会
 
质量工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工程 >> 正文
 
山东管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3-06-19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鲁会院字[2007]56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强化教学监控机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完善督导制度,制定本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目的是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督导组,分别负责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职责

第三条 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四条 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第五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调研,为学校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条 参与组织实施全校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工作;对教师的教学表现和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协助各学院建立教师教学档案信息库;加强教风、学风的检查督导,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对学校专业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提出指导建议。

第九条 协助教务处制定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及时向学校督导委员会反馈意见。

三、督导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实事求是;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十二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或有多年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及教育教学规律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本人自愿,有工作热情。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办公室20071028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调整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下一条:2012年度国际交流学院教学检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