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院字[2007]5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强化教学监控机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督导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完善督导制度,制定本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目的是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督导组,分别负责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职责
第三条 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四条 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第五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调研,为学校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条 参与组织实施全校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工作;对教师的教学表现和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协助各学院建立教师教学档案信息库;加强教风、学风的检查督导,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对学校专业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提出指导建议。
第九条 协助教务处制定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及时向学校督导委员会反馈意见。
三、督导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实事求是;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十二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或有多年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及教育教学规律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本人自愿,有工作热情。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办公室2007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