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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5-09-12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 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 并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三)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受理本学院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 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无考试作弊的记录;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 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答辩,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结业(肄业)学生;
(三)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如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在学位授予时与
其它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毕业前两周,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中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将该表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 情况进行审议,并于审议后公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毕业离校前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教务处整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信息与资料,进行存档备案,并向获得学士学位 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 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获得学士学位学生 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二级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当 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丢失后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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