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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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时间:2015-08-31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理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
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我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 长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各二级学院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成员至少占半数以 上。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三至七 人),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2.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2.审核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二级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4.汇总、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
5.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发放学位证书;
6.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等。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议题性质,决定审议形式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学期期末召开工作会议,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做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特殊情况下, 表决方案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 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应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 正之风。否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于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应严格保密,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各方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不 接受匿名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收集后呈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委员须能够正常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凡离校 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 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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