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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认真做好第七届高等教育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12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七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上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

本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领域中完成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本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二、申报条件

(一)成果要求

2007年以后完成,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可申报本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进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式、创新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支持学生参与实验实践和科学研究、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交叉培养和联合育人、促进产学研紧密融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成果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在规定限额内进行成果推荐。

(四)本届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按照学校专任教师数、在校学生数(截止到2012年)和名校建设及学校获国家、省教育教学质量工程有关项目等情况确定推荐限额。各学校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择优推荐(见附件1)。

(五)本届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将严格把握重复上报问题,对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上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申报材料

(一)《第七届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鉴定、评比或验收等)。为便于评审,其纸质材料合装成册。

(二)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

(三)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四、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本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统筹兼顾高等教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导向性、适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和同行的认可度。在同等水平情况下,优先奖励中青年教师,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二)成立“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同时设立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奖励办公室),评审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程序、异议的处理等事项均按照《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开展本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评审推选工作。

请各学校将《第七届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材料,于2014年1月20日前寄送我厅高等教育处1109房间,电子版发至gdjy@sdedu.gov.cn;联系人:仇宝艳 孟令君;联系电话:0531-81916528 0531-81916527 13969066899;通信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编:2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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