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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培养管理办法
时间:2015-09-12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知名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 鼓励和强化本科生的“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与 国内外知名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校园经历适用于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到国内外其他知名 大学优势学科学习半年至一年,学分互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国内合作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的认定;负责课程和学分认定、 转化的审核备案。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国外合作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进行认定。
第五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受理学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核实校际课程成绩, 提出课程类别的分类建议。
第六条 校际课程的认定部门为课程所属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校际课程的学分 认定工作。认定部门若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课程类别分类建议有异议的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选派标准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每学年排名不得低 于班级前 50%,无不及格课程记录。
(三)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学校每学期发布有关下学期赴外校交流的工作通知,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选拔工作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 础上,遵循“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公布的派出计划组织报名,依据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和 心理测试结果择优选拔,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四)学校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五)互派名单无异议后,教务处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结合我校的培养计划和对方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学生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外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 定的专业必修课学分。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两校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一致, 按照高学分置换。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 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二级学院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所修读的选修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学校毕业要求的 4 个任选 课学分。
(四)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 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 合作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
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山东管理学院成绩
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单同时载入学生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四)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 条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证书。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 推免的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 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 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或国外)交流, 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以及相关手续由合作学校负 责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 给对方高校。
第十五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 各二级学院派出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 保持与本校教务处及二级学院联系。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 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 人承担。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提前中止学习进程,应当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九条 对于录取后无正当理由而放弃交流名额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 交流项目。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 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若不能参加 交流学校党课培训的学生,可通过我校基层党委在本校党校报名,采取灵活的方式参加培训 和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专科生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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