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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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23  作者:   点击率:

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二级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各二级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学校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学校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531-88617776。

四、开展工作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我校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将在各二级学院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二级学院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word 文件)发至杨菲办公平台邮箱或电子邮箱(sdmuxj@126.com);9月2日将自查报告(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至教务处(6#190室)。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

2018年8月23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期初教学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2018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校内选拔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