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二级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各二级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学校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学校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531-88617776。
四、开展工作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我校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将在各二级学院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二级学院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word 文件)发至杨菲办公平台邮箱或电子邮箱(sdmuxj@126.com);9月2日将自查报告(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至教务处(6#190室)。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