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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8-31  作者:admin(管理员)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 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 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   制

      第四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一年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 学分,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五条 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 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参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 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课 程

      第七条 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含必修、核心、选修),学科基础课(必修、选 修),专业课(必修、选修)和实践教学(必修)等四类课程性质。

      第八条 必修课应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 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根据 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章 学分计算

     第十条 课程的学分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一学期按实际上课周数计算。根据以下方法 计算课程学分,并视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可以酌情增减:

     1. 理论课程:按每学期(一般为 16 周)每周 1 学时计一个学分,即以每 16学时计 一个学分;

     2. 体育课与实验课:以每 32学时计一个学分;

     3.独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1)集中进行的,以每 1 周计一个学分;

     (2)分散进行的,以每 32 学时计一个学分。

     4. 学分设定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 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之内。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 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检查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 时成绩占20%~40%。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应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也 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 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一份,打印成绩登记表需本人签名、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 院长审核,并送学校教务处。一门课程需两个学期或多个学期完成,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 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跨专业、跨年级听课,但未办理正常手续以及选修课未经履行选课程序而自 行旁听的,一律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学校教务处递交 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处长批准,通 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若不能参加 缓考,则不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后修读该课程时按重修处理。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 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四年制学生最后一学 期除外),给予学业警示,具体按《山东管理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学业警示由各 二级学院签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采用学分绩点来加以评价。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分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二十条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学分绩点的 计算。


第七章 选 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 行选课。
     第二十二条 对于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学生应主动与学校教务处安排的学业导 师联系,请他们给予选课指导。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的关系,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同时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 在20至30学分之间,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多于培养计划建议的修读学分;成绩较差者,可减少新课程修读学分,但在正常修读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
     第二十四条 任选课程的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课,学生可改选其 它课程,或采用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经考核合格,计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核准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得改选。若中途无故自行停修,再次选 修该课程时,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修读学分累计达到 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在3.0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含实验的课程、思想政治理论、法律、 体育、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可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程序:
     1.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5周,在教务处申请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教务 处核准申请表并转到相关学院,申请学生缴纳免修考试费。
     2.相关学院汇总申请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 务处。
     3.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二十八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按 考试成绩记载。免修考试未通过者,该课程必须跟班修读。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申请免听:
     1.累计平均绩点在3.0及以上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但免听学时不得 超过该学期选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其中思想政治理论、体育和实践性环节不得免听。
     2.课程属重修性质但与其他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经 任课教师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免听或间听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免听或间听,并通知任 课教师。
     第三十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免听者 必须参加免听课程的有关实验,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免听课程未参加考 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后修读该课程时按听课重修处理。免听手 续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学生每学期免修与免听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6学分。

第九章 重   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任选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 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重修需按规定 缴纳重修费。
     第三十三条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 程绩点为1;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 申请重修或重选。
     第三十四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只有在较好地认识错误后,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同意,才可缴费重修。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 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 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 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 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 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 业规定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非学分制本专科专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山东管理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管理学院选派教师进修助课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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